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 考前15分钟,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规定的试场,并在考生名册上签到。入场后按考试通知单上的"座位号"对号就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同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二、 考生入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角尺、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需使用草稿纸的由考场统一发放。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否则作违纪处理。 

三、 开场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四、 考生领取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先在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考试要求填写的内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五、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 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答题,答题卡第一部分(选择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第二部分(非选择题)答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书写(涂画)与考试内容无关的文字(图画),否则答卷无效。 

七、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吃零食。 

九、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一、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由监考人员填写考生作弊情况登记表,并由考生签名。如考生拒不签名的,则以二名以上监考人员的签名记录为证。将依据国家有关考试管理的规定,取消考试成绩,并视考生违纪情节,给予警告或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