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原国家教委学位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事宜另行规定)以及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并且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不含加考、免考课程成绩)。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考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有违纪作弊记录者;
4.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5.因其他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自考毕业生需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表》上确认签名。
2.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未申请者视为学生本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自学考试办公室不予受理。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校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5.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位申请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查处、审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外国语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